足球运动员需要怎样的级别才能考体育单招?下面对于国家足球运动员的一至六级的评定标准做了一个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 世界杯:
男子: 第一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
女子: 第一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
(二) 奥运会:
男子: 第一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
女子: 第一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
(三) 亚洲杯、亚运会: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
第二至三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第二、运动健将评定标准
(一) 世界杯、奥运会: 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运动员。
(二) U20世界杯: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三) U17世界杯: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3 名运动员。
(四)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五)亚洲杯、亚运会: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六) 亚洲冠军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笫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七) 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 :
男子甲组、女子成年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男子乙组、女子青年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名: 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八) 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 男子甲组、女子甲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6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4 名运动员,
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九)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国足球协会杯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名授子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须参加职业联赛3年以上)。
(十)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4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3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2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十一) 全国女子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第三、一级运动员评定标准
(一)U20 世界杯、U17 世界杯: 第一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运动员;
(二)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
(三) 世界中学生运动会: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四) 世界中学生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五) U19 亚洲青年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
(六) U16 亚洲青年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七)U14 亚洲青年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
(八) 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
男子甲组、女子成年组: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
男子乙组、女子青年组: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九) 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
男子甲组、好甲组: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男子乙组、女子乙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2 名运动员。
(十)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国足球协会杯赛: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
(十一)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
(十二) 中国足球协会乙须联赛(男子)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
(十三) 中国足球协会中超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男子)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四) 中国足球协会中甲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男子)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十五) 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锦标赛(年龄要求详见当年本赛事竞赛规程) :
青年甲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3 名运动员;
青年乙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2 名运动员。
(十六) 全国女子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55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七) 全国U18 青年女子足球联赛、全国U18 青年女子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十八) 全国U16 青年女子足球联赛、全国U16 青午女子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九) 全国学生运动会(决赛阶段) :
大学生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
中学生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3 名运动员。
(二十) 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决赛阶段)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二十一) 中国中学生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二十二) 省(区、市) 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甲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乙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第四、二级运动员评定标准
(一) 中国足球协会乙须联赛(男子)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二) 中国足球协会中超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男子)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3 名运动员。
(三) 中国足球协会中甲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男子)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四) 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锦标赛(年龄要求详见当年本赛事竞赛规程) :
青年甲组: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五至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
青年乙组: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少年甲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 名运动员;
少年乙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五) 全国U18 青年女子足球联赛、全国U18 青年女子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
(六) 全国U16 青年女子足球联赛、全国U16 青年女子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3 名运动员。
(七) 全国学生运动会(决赛阶段)
大学生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6 名运动员;
中学生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4 名运动员。
(八) 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决赛阶段)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6 名运动员。
(九) 中国中学生足球锦标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十) 全国足球重点城市杯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十一) 校园足球冠军杯(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 初中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十二) 中国足球学校杯、全国足球学校杯:
U19 组: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2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U17 组: 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0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U15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8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4 名运动员,笫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2 名运动员。
(十三) 省(区、市) 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甲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
乙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
(十四) 省(区、市) 体育局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高中足球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第五、三级运动员评定标准
(一) 省(区、市) 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甲组、乙组: 第一至八名授予参赛的运动员。
(二) 校园足球重点布局城市联赛(最终排名) :
中学生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5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
小学生比赛: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3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
注: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队、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 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上述比赛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上述条款中的“参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足球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参加职业联赛的年限证明由中国足球协会提供。
第六、少年级运动员评定标准
1、凡代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锦标赛的少年运动员;
2、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20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注:
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在受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备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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